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,保证学院教学、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凡购买、贮存、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准守本规定。
2、化学危险品的范围: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腐蚀品和毒害品、放射性物品等。
3、化学危险品的购置。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,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交化学危险物品购买申请,经公安机关批准,主管院长批准,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。对剧毒、放射性危险物品,应报院保卫处。
4、化学危险品的贮存。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。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、氧化剂、易燃物品、自燃物品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,对于剧毒物品,应由专人妥善保管。要经检查,排除隐患。做到进出库记录完整。
5、化学危险品的使用。持化学危险品使用申请报告,经教研室审核,系主任批准同意后,方可领取使用,做好详细的领用记录和使用记录,并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。
6、实验员、实验老师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学生使用化学危险品时,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